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試述社會資源的意義。




社會資源是一種助人工作之合作服務系統、支援網路之建構及各相同或不同助人專業的跨專業合作服務,如一件離婚案件,可能不只需耍法律專業的服務,還包括當事人的個人及婚姻諮商,甚至對小孩之兒童心理諮商或治療或全家的家族社會工作處遇;當引發身心疾病症候時,尚需有關精神科專業醫師之協助;而當事人因離婚而轉業時,需要生涯諮商。但絕非拋皮球,對當事人產生二次傷害,必須以當事人為中心,是一種專業的負資及專業倫理的貸踐,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周延之服務及轉介體系。


社會資源的意義
服務性:社會資源之目的是提供有需要的當事人,有效的服務。


開放性:社會資源之運作系統是開放的,需要更多、更適合的資源進人服務系統,同時資源之服務,宜開放為適合各社會服務機構服務目的的社會大眾使用。


改善性:社會資源是永遠有充實及改許的空間,需要不斷改善並充貴各社會服務機構服務的不足及限制。


覺察性:各社會服務機構必須覺察白己專業的限制,在相關法令及良好督導體系下善用社會資源。


含法:使用社會資源必須合法,法律的保障亦是社會資源之一,如少年事件處理法、家庭暴力防冶法、兒童保護法。


可重複運用性:社會資源必須珍惜,並妥善運用,以能重複運用性。


存在於環境系統:社會資源是存在於環境系統中,但亦需開發且樂於被應用。
支持體系:社會資源是一種專業之支持體系。


共識:使用社會資源應有共識及遵守之規範,並明訂於專業倫理守則。


瞭解:諮商師之養成教育中,必須學習瞭解適切使用社會資源。


更新:社會資源需經常更新。


機會之掌握:運用社會資源亦是給當事人及自己一個希望及機會。


教育性:社會資源之運用應是現代人必須學習的基本能力之一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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