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 女性自主及尊嚴的探討: 以EU486的使用為例 一、RU486: P.361 1982年法國發明,1996.11.1我國衛生署宣佈將引進,2000.12.28核准上市。 二、社會相關團體的反應: P.362 1. RU486因為其方便性、私密性、非侵入性,可以為婦女帶來更有隱私與自主掌控的機會。 2. 發明人之一博琉指出利用RU486合併前列腺素的五分之一劑量,就可以讓墮胎成功率達到95%。 三、法華,在管理方法爭議的過程中,RU486發明人之一于曼博士曾自法國投稿自由時報,表示贊同RU486必須由醫師使用,但是對於列為管制藥品,則有所質疑,認為此舉背後有某種「陰謀」。 P.363 四、 婦產科醫學會的領土保衛戰: p.364~371 (一)婦產科醫學會的策略: 1.定義為墮胎藥,而非事後丸。 2.利用媒體散佈有利於自身的消息。 3.誇張墮胎問題、墮胎危險、以及RU486濫用的情形。 4.利用污名化青少年。 (二)婦產科醫學會的行動: p.368 1.最初的態度是關注,但決議「在衛生署未有動作前,暫不做任何反應。 2.在這次的RU486事件中,沈富雄委員扮演非常重要及關鍵性的角色。 (三)爭取專案進口: p.368、369 1.1996.10.28衛生署同意核准RU486合法後,婦產科醫學會立即加開記者會,主張RU486需由婦產專科醫師使用。 2.1996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核准RU486一個月後,我國行政院衛生也於10月28日公佈同意開放RU486。 五、 婦女團體的努力: p.371 1.我國是墮胎合法的國定,對採用(引進)RU486的放量應當定位於手術與藥物墮胎的利弊得失題之間。 2.管制藥品管理局的評估報告表示: 討論墮胎問題,宜兼顧道德面與實務面,倘從道德面思思考認為胎兒擁有生存權,不應藉由藥品任意剝奪其權利,則建議應禁止mifepristone上市。 3.若純粹以道德角度來看問題,則以生命無價,自不應該核准其上市。 管理辦法 一、 藥政處副處長曾千方表示,凡合法藥商皆可向衛生申請,但衛生署對此墮胎藥仍多顧慮,將來不會讓RU486以一般處方藥上市。 二、 醫學會為何堅持做為管制藥: 1.問題在醫藥分業: p.373 (1)1970年公佈的藥物藥商管理法第54條但書說明:「非藥師、藥劑生不得為藥品之調劑,但醫師以診療為目的,具有法定調劑設備,以自開處方,則可親自調劑。 (2)1933年完成修訂的藥師法102條規定:「在全民健保實施兩年後,醫師的調劑權,僅限於省(市)衛生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迫切情形。」也就是說:「除了省(市)衛生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迫切情形」,醫師不能親自調劑給藥,而必須開處方由藥劑師調劑施藥給病人,也就是所謂的「醫藥分業」。 2.擔心藥房販賣事後丸 3.擔心藥房渾水摸魚,販賣便宜的水貨 三、磋商及爭議過程 1.醫學會要求管制: 所謂管制藥品,係指下列藥品: (1)成癮性麻醉藥品 (2)影響神經藥品 (3)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2.醫學會提出使用流程: 3.爭取健保額度: (1)2001年1月初,健保局為減少給付,凡合於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者,均可請求健保給付RU486藥費。 (2)2001年9月健保局對醫師團體讓步,將RU486列入給付範圍。 四、綜合整理RU486事件前因後果的脈絡分析結果: p.376~377 1.雖然整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主管機關、醫藥利益團體及少數婦運者,但醫師團體用力最多,影響最大。 2.RU486引進的結果,管理辦法及執行幾乎是他們影響的結果。 3.管理方案及執行細節,雖然通過醫療遂行社會控制,但犧牲婦女人權。 4.雖然生命權與選擇權的爭議在各式討論中屢次被引用,但說話的人不過引用外國資料,本身沒真正了解。 5.整個事件反應出來的對性、性別及墮胎的看法及態度。 畫畫室 美美術 色色彩 ...想學繪畫請電04-2310-0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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